(2015)邵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梁旺熙与邵武市屹林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旺熙,邵武市屹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梁旺熙,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平镇坪上村村民。被告邵武市屹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建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旺熙与被告邵武市屹林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旺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李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丽丽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