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宋凯申请李清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凯,李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016号申请人:宋凯被执行人:李清泉本院在执行宋凯申请李清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3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卫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