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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申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申某。本院在执行高某与申某赡养纠纷一案的(2012)邯县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我院递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县人民法院(2005)邯县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