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瑞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晟物流有限公司,陈瑞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花桥集镇。被执行人陈瑞笠,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3)奉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陈瑞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江西金晟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23525.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但是被执行人陈瑞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瑞笠银行储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伏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