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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余水泳与林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水泳,林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95号原告余水泳,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丽珍,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水泳与被告林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水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水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水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水泳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