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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住镇巴县三元镇,现住镇巴县泾洋镇。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潘某某以自愿给予被告韩某某机会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久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陶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