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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高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98号罪犯高明,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6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5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加工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达标分9.2分。本次履行财产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2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陈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姗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