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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信中伟与丛占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中伟,丛占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5号原告:信中伟,地址:农安县。被告:丛占民,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信中伟诉丛占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中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