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信中伟与丛占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中伟,丛占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5号原告:信中伟,地址:农安县。被告:丛占民,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信中伟诉丛占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中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