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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陆苏晨与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苏晨,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陆苏晨。被告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南桥四组。法定代表人蔡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苏晨诉被告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苏晨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苏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苏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苏晨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