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池州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崔伟军,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夏玲姜,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兵海,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李牡丽,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