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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曾梦霞,中江县黄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