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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俊龙、罗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亮,罗俊龙,罗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罗永亮(罗国良),男,1970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罗俊龙,男,27岁,汉族被执行人罗高超,男,28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郸城县人民法院(2014)郸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永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俊龙、罗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俊龙、罗高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俊龙名下拥有一辆(牌号为豫-PKE0**)小型普通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俊龙名下的速腾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豫-PKE0**)。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罗俊龙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