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多林诉被告李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多林,李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李多林,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占林,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多林诉被告李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多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多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李多林负担。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函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