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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李应陶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李应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220-3。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晓鹏,男,该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岳健,女,该局执法监察队队员。被执行人李应陶,男,生于1963年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李应陶于2012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綦江区新盛镇陈家村3社修建叠翠园农民新村,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綦江[处罚决定](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修建的房屋及其它设施予以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524800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綦江[处罚决定](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叠翠园农民新村,于2012年6月12日经綦江区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修建。根据綦江区新盛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该项目是陈家村建设农民新村的示范项目,不是李应陶个人行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认定李应陶为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的违法人员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綦江[处罚决定](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