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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诉周景全、周峰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周景全,周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负责人郭银生,行长。被告周景全,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周峰,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因与被告周景全、周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峰工资2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有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峰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额度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俊杰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