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河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冶XX与韩X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XX,韩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冶XX,男,生于1982年1月27日,回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河桥镇团结村4社农民,住该社332号2室。被告韩XXX,女,生于1984年2月15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永登县河桥镇团结村4社农民,住该社332号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冶XX诉被告韩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冶XX负担。审判员 郭元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