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满乾与曹克明劳务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满乾,曹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刘满乾,男,汉族,住会宁县。被执行人曹克明,男,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刘满乾与被执行人曹克明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会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克明给付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刘满乾的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376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曹克明除已付的5000元外,2月10日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元,剩余的27677元按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00元的请求。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因被执行人已在(2014)会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刘满乾与被执行人曹克明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交纳,故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刘满乾与被执行人曹克明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