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尹德仓与冯小勇、李云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仓,冯小勇,李云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尹德仓,男,生于1955年7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冯小勇,男,生于1984年1月20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李云安,男,生于1989年1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卫市。负责人马德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德仓诉被告冯小勇、李云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德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德仓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