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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尤朝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朝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11号罪犯尤朝珍,女,194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汤阴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尤朝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尤朝珍不服,提出上诉,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2月1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尤朝珍在执行期间,2012年8月31日减刑六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尤朝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尤朝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尤朝珍明知他人利用假结婚骗取他人钱财,仍为其介绍婆家,共参与诈骗五起,诈骗金额43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尤朝珍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尤朝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累计获表扬3次;2013年8月获记功1次。罪犯尤朝珍系老年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年罪犯审批表、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尤朝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朝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