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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与周伏英、肖午生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扣押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周伏英,肖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永才,行长。被执行人周伏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肖午生,男,汉族,吉水县人。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吉执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周伏英、肖午生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的广本锋范小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周伏英、肖午生已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伏英、肖午生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的广本锋范小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凌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