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9日在交通事故现场被查获,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人何建龙,湖南省新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小梅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新田县陶岭乡胡头村喝酒吃饭后,驾驶1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本县三井乡塘坪村;19时30分许,途经陶岭乡大坪村时,撞到了在道路上行走的胡某某。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18mg/100ml。2013年4月15日,何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另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后他人现场报案,被告人何某某没有离开现场,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现场检测,被告人何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信息,被告人何某某的E型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06年3月21日失效。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了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1000元。经本院委托新田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其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但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具体。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已报案仍留在现场,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何建龙提出“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主动缴纳罚金,有悔过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何建龙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一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一款,之二第(一)项、第(五)项,之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小梅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之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之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