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滨州恒基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滨州恒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催字第31号申请人滨州恒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吕艺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250071-X。法定代表人周建亮,总经理。申请人滨州恒基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滨州恒基木业有限公司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30500XXX/23803XXX、票面金额叁万元整、出票人博兴县顺邦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滨州恒基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4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2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滨州恒基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鹏辉审判员 韩琳芳审判员 刘祖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兰玉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