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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明,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负责人:刘红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