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彬与怀珍亚、李先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彬,怀珍亚,李先财,怀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098号原告:郭彬,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申瑞杰,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701617。被告:怀珍亚,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先财,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怀济山,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郭彬诉被告怀珍亚、李先财、怀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被告怀珍亚、怀济山、李先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按缺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申瑞杰经原告授权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彬诉称:原告郭彬与被告怀珍亚系朋友关系,被告怀珍亚以做生意为由于2012年8月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李先财、怀济山进行保证担保。被告怀珍亚于2013年夏偿还原告10000元,下余仍有70000元没有偿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怀珍亚偿还欠款70000元,李先财、怀济山负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郭彬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由亳州市公安局牛集派出所开具的被告怀珍亚、李先财、怀济山的户籍信息,证明三个被告的基本情况。3、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怀珍亚借原告郭彬80000元,并由被告李先财、怀济山担保的事实。被告怀珍亚、李先财、怀济山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2月8日,被告怀珍亚从原告郭彬处借款80000元,由被告李先财、怀济山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郭彬现金捌万元正(80000.0元),如借款人出一切任何意外事情,都有(由)担保人偿还承担。”被告怀珍亚于2013年夏天向原告还款10000元,余款7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怀珍亚向原告借款,未约定利息,由被告李先财、怀济山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依法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先财、怀济山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双方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被告李先财、怀济山保证的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被告李先财、怀济山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珍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彬借款70000元。被告李先财、怀济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李先财、怀济山承担还款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怀珍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