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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胜勇与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勇,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3号原告马胜勇,男,住青铜峡市。被告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李晓君,系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占国,男,系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勇与被告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胜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马胜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婉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