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信法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德平与信宜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平,信宜市房地产管理局,梁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行初字第78号原告李德平,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信宜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启光,该局局长。第三人梁祖荣,男,成年人,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平不服被告信宜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梁祖荣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以欲与被告、第三人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在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平负担。审判长 周 强审判员 李 艺 兴审判员 李 承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晓(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