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陶井标与徐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陶井标;徐汉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01987号申请人陶井标。被执行人徐汉华。陶井标与徐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通潮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徐汉华应给付申请人陶井标403454.07元及诉讼费62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9749.00元(不含逾期利息与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双方于2015年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汉华按和解协议履行1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部分义务,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潮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审 判 员 季敬飞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