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师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师武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瑜,该公司职工。被告师武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师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师武文已经和公司协商交清了物业费,认为再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万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