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与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元。委托代理人:李艳萍。委托代理人:李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十四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上诉人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进 羽代理审判员 孜来汗司马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