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4年10月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梁丽英,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字(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梁丽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6时许,藁城区增村镇镇南村的李某海让被告人李某某给他家庄稼地里打个道,方便往外拉玉米。上午8点左右,李某某在没有农业机械操作许可证、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照、无行车证的玉米秸秆粉粹机到李某海地里粉粹玉米秸杆时将李某海妻子搅住,致使梁香娥死亡。经藁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香娥系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应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6时许,藁城区增村镇镇南村的李某海让被告人李某某给他家庄稼地里打个道,方便往外拉玉米。上午8点左右,李某某在没有农业机械操作许可证、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照、无行车证的玉米秸秆粉粹机到李某海地里粉粹玉米秸杆时将李某海妻子搅住,致使梁香娥死亡。经藁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香娥系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死亡。另查明,1、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取得受害人谅解。2、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藁城区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梁某、李某海、李某群、李某军、李某一、冯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4、抓获证明;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藁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7、户籍证明信;8、协议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及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李某某应构成自首,经查,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藁城区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抓获,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