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阳某甲与阳某乙、阳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丙,阳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阳某甲。被告阳某乙。被告阳某丙。被告阳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甲与被告阳某乙、阳某丙、阳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办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