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周录霞与青岛天泽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录霞,青岛天泽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周录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天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金京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录霞与被告青岛天泽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录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