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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夏文斌与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斌,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夏文斌。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法定代表人:戚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斌诉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文斌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文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81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