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彭某(曾用名彭小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龙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蔡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向利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