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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奎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杨奎,男。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晟伟,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原告杨奎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道贵适���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奎的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尤晟伟和被告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奎诉称:原告系经营饲料商户,被告系养猪专业户。被告因养猪需要自2013年5月起从原告处多次购买饲料,经结算下欠30800元饲料款,并于2014年8月18日写下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饲料款30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钱是事实,但是现在暂时没有钱偿还。原告杨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欠条一张,证明被告XX共欠原告饲料款30800元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因被告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系经营饲料商户,被告系养猪专业户。���告自2013年5月起从原告处多次购买饲料,经结算下欠30800元饲料款,于2014年8月18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诉讼到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饲料款30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欠条在卷佐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饲料款30800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奎饲料款30800元。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仇典楚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