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泽旋抢劫罪,张泽旋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泽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73号罪犯张泽旋,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武夷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泽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30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泽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共获达标分8.4分。本次考核期内缴纳罚金3000元,追缴犯罪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4分,履行了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泽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