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调确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处、王从前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77号申请人临沂市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处,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和金雀山路交汇处东南。负责人郑广培,主任。委托代理人葛福玉,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从前。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科院南路98号。负责人董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永田,公司员工。申请人临沂市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处、王从前、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临沂市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27000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罗庄支行的账户:800002001005700000162)。二、申请人王从前在保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临沂市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处545元。三、该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互不追究其他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帅山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