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新林、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林,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徐献龙,徐祥宝,章桂成,陈升俊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张新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成书。朱佩。被告: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献龙。第三人:徐献龙。第三人:徐祥宝。第三人:章桂成。第三人:陈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林与被告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献龙、徐祥宝、章桂成、陈升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新林负担。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哲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