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霞诉被告顾晓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顾晓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李霞,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顾晓川,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原告李霞诉被告顾晓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判员 吴 桂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吉觉尔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