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邓龙金与林建兵、苏丽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龙金,林建兵,苏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邓龙金,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桂林街道。被执行人林建兵,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菁城街道。被执行人苏丽玲,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菁城街道。申请执行人邓龙金与被执行人林建兵、苏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建兵、苏丽玲的银行帐户,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撤销申请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