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12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女,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辽宁盘锦盘山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