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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峰山镇宋家湾子村民委员会、宋家湾子村王落地北组、宋家湾子村王落地南组、宋家湾子村宋家湾子组与被执行人青峰山国军铁选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青峰山镇宋家湾子村民委员会,建平县青峰山镇宋家湾子村王落地北组,建平县青峰山镇宋家湾子村王落地南组,建平县青峰山镇宋家湾子村宋家湾子组,建平县青峰山国军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506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青峰山镇宋家湾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伟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青峰山镇宋家湾子村王落地北组负责人:谢德坤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青峰山镇宋家湾子村王落地南组负责人:谢连祥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青峰山镇宋家湾子村宋家湾子组负责人:宋林被执行人:建平县青峰山国军铁选厂投资人:王青国;实际经营人:王明生。申请执行人青峰山镇宋家湾子村民委员会、宋家湾子村王落地北组、宋家湾子村王落地南组、宋家湾子村宋家湾子组与被执行人青峰山国军铁选厂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建万民初字第04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50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