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汪振与蒋金豹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振,蒋金豹,江平,安庆市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新紫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丁保华,简晶晶,翁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汪振,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蒋金豹,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江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紫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丁保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简晶晶,女,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翁其云,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诉保字第0020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