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蓝田申请执行覃元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覃元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蓝田。被执行人覃元秋。本院在执行蓝田申请执行覃元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正在被其他案件执行中,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