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蓝田申请执行覃元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覃元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蓝田。被执行人覃元秋。本院在执行蓝田申请执行覃元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正在被其他案件执行中,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