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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商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郑涛、郑玮与郑玮、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涛,郑玮,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710号原告:郑涛。委托代理人:朱舒阳、赵之逸。被告:郑玮。被告:程辉。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吉、丁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涛诉被告郑玮、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涛负担,余款525元退还原告郑涛。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赵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