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瑞诉被告王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瑞,王福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刘金瑞,男,汉族。被告王福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瑞诉被告王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瑞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金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