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斌辉申请执行张斌、李明英、黄江海、黄仕秋、李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辉,张斌,李明英,黄江海,黄仕秋,李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辉,男。被执行人张斌,男。被执行人李明英,女。被执行人黄江海,男。被执行人黄仕秋,女。被执行人李圣辉,男。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南民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斌、李明英所有的位于南部县蜀北大道中段1幢房屋,现被执行人张斌、李明英用该房出售的价款偿还本案标的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斌、李明英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中段1幢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