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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运丙与被告西安广奕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丙,西安广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张运丙,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光平,男,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代理人石娜,女,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西安广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开区凤城三路连心路6号大院7号楼2层。注册号610100100464932。法定代表人王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丙与被告西安广奕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7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308.5元,剩余130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燕霞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