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戴仁发、张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戴仁发,张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春,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仁发,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张小华,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戴仁发、张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