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2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白逸博与虞城县大杨集镇袁牌坊小学、袁梓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虞城县大杨集镇袁牌坊小学,袁梓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237-1号原告白某某,男,200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虞城县。法定代理人李玉花,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系原告白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杨辉,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虞城县大杨集镇袁牌坊小学,住所地虞城县杨集镇袁牌坊村。法定代表人赵凤莲,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梓航,男,2007年10月8日出生,学生,住虞城县。法定代理人袁国明,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系被告袁梓航之父。委托代理人吴振峰,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小学路西段。负责人闫志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负责人李栋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思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虞城县大杨集镇袁牌坊小学、被告袁梓航、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城县大杨集镇袁牌坊小学、被告袁梓航、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李玉花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兰审 判 员 郭雪梅人民陪审员 付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